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红十字会公益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监督,有效防范风险,使公益项目惠民生、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红十字会对外合作及自主实施的公益项目需经过评审后方可实施。包括:
1.承诺捐赠资金一次性到位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资金项目或其他公益合作项目(不包括定向救助特定群体的单一项目);
2.需与其他机构或组织合作开展,涉及面广、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涉及使用财政资金或市红十字会原有非定向捐赠资金的公益项目经评审后需经市红十字会党支部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成立公益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益项目的评审并监督实施。项目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红十字会负责人担任,设委员若干名。项目管理委员会设在市红十字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对需要论证或风险评估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决定成立专家委员会提请论证或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熟悉公益项目的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条 需要评审的公益合作项目应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属于市红十字会本级的公益项目由负责执行的部室申请。
第七条 评审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出评审申请:
1.属于合作的公益项目,合作方或捐赠方已经书面表达项目意愿,并形成了公益合作方案;
2.属于自主实施的公益项目,负责实施的部门或单位已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分析,并形成了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八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评审申请后,符合评审条件的,向执行主任汇报,会商决定是否召开评审会议。
第九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需要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由办公室负责筹备并出席。
第十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3.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得干扰其他评委发表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会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的单位对项目做全面介绍;
2.有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宣读论证结论;
3.委员阅读项目资料,质询并讨论;
4.表决。赞成票为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有疑问无法做出决议的,应要求申请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时补充完善,再评审或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应要求实施单位抓紧实施,按期完成。项目周期在1年以上的要按年度提供项目实施评估报告;项目结束后应提交终期报告。项目因各种原因需提前终止的,应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公益项目执行较好,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到期后希望继续实施的,可不需再评审。
第十五条 对公益项目执行不力,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督促执行单位认真执行;督促后仍然执行不力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社会效益不明显,或存在严重风险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及时作出决议,终止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红十字会公益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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